内容: 直系亲属房产赠与后,被赠与的房产再次出售,是否需要交额外费用?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08
答复意见: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增值税及附加:非住宅(不含自建),(不含税收入-不含税购置原价)×5.6%;住宅(不含自建)未满5年,不含税收入×5.6%;超过5年(含),免征。 个人所得税:住宅,(转让收入-住房原值-合理费用-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20%,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3%核定征收,转让五年**生活用房免征;非住宅,(转让收入-房屋原值-合理费用-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20%,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由主管地税核定征收。 土地增值税:住宅,免征;非住宅,(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既不能提供购房发票,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税务机关核定征收。 印花税:住宅,免征;非住宅,成交价格的0.05% 具体建议联系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分局核实。 说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4号)的文件精神,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房屋交易过程中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按照50%幅度减征。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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