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本人去年因新冠疫情影响,社保卡上的余款不足无法扣除而被社保系统自动暂停,本人又被温州市龙港市新冠疫情综合服务站集中隔离,现导致出现社保“补缴”情况,龙港市新冠防疫指挥中心领导小组和******社保局同意作了“证明”和“情况说明”,这样的特殊情况的社保是否可以参加杭州市区购房摇号? 另外,本人是杭州市个体工商户,企业于2019年3月注册的,符合国家免税政策,零申报税,现有2019年和2020年年度个税申报纳税证明(富阳区税务局纸质提供的)。以及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提供的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原《税收完税证明》),其电子税务局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的记录时间是2019年3月-2021年5月,但在里面的税款所属期为2020.1-2020.12,问税务局的人员回复说电子税务局上因是系统设置问题只有显示2020年的。2019年是老系统没有记录。 请杭州市住建局能我们解决下,谢谢啊
答复单位: 富阳区住建局
答复时间: 2021/05/25
答复意见: 1、 主要诉求:反映人反映因去年疫情原因导致其社保断保,后进行了补缴,又提交了个税缴交记录,现要求住建部门给予买房资格。 2、办理结果:******住建局工作人员徐晖从九点多至十点多连续与您进行微信答复,反复耐心对您进行政策解读,杭州住保房管局2017年3月2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调整住房限购措施的通知》,明确自2017年3月3日起,调整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购房须提供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年限要求,由原有“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1年以上”调整为“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2年以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购买住房。根据以上规定,经征求杭州市房管局意见,您的社保和个人所得税缴交都不符合规定,所以不能在富阳区购房,您始终不能理解政策的刚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