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及用地)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按不低于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总量的一定比例,单独列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用地指标,并予以优先供应。
(项目选址)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应结合“一核九星”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进行项目选址,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等配套较为齐全的区域,促进职住平衡、产城融合。
建设方式)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采用以下方式筹集建设:
(一)划拨土地集中新建。市级做地主体和各区政府(管委会)作为市、区两级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筹建主体,具体通过具有开发资质的国有企业开发建设,土地使用权划拨至该国有企业名下。
(二)出让土地集中新建。按照“限房价、定份额,竞地价”的原则,在宗地出让方案中限定购房家庭所持份额,明确套型面积、交付时间、销售方式等内容,以“竞地价”方式公开出让住宅用地集中新建。
(三)既有房源转用。具备居住条件、位置适宜的政府房源、拆迁安置房、商品房或其他社会房源按规定程序也可转化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专项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由相关主体负责筹建。
(建设要求)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户型以中小套型为主,套型设计功能布局合理,有效满足居住需求。既有房源转用的,不受前述套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