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程序)一般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购:
(一)申请预售。开发企业制定销售方案,经市或区级住房保障实施部门审核同意后,申请建设项目预售许可证。
(二)发布公告。市或区级住房保障实施部门发布受理公告,明确房源情况、准入条件、申请审核程序等内容。
(三)资格审核。申请家庭提出申请,经审核,按规则确定配售摇号选房排序名单并进行公告。
(四)配售摇号选房。获得配售摇号资格的购房家庭参加配售摇号,并按摇号顺序进行选房。放弃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房的家庭,自当次选房结束之日起两年内不能再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专项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购办法另行制定。
(重大情况变更)
选定房源的购房家庭,在签订合同之前,户口、住房、婚姻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向市或区级住房保障实施部门申报,如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其保障资格。
(合同签订)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家庭应与开发企业签订《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合同》,与代持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使用管理协议》。
(购房贷款)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家庭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资金等购房贷款,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不动产登记)
购房家庭应按规定办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预告登记证明和不动产权证上记载购房人和代持机构,附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家庭份额、政府份额、限制交易年限等内容。划拨和出让土地建设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不动产登记土地性质分别为划拨和出让。
(车库和配套设施)
划拨土地集中新建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车位、车库由市、区两级代持机构负责运营管理。居住区配套设施除根据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外,其余部分归政府所有,由代持机构持有并负责运营管理,转让产权的应按规定补办出让手续。
(与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衔接)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家庭,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应当在签订购房合同前腾退原承租的房源,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高层次人才租赁补贴、新引进大学毕业生租房补贴的家庭,应当自签订购房合同次月起停止发放上述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