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限制)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家庭应当按照《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使用管理协议》约定使用房屋,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擅自转让、赠与房屋;
(二)设定除购房贷款抵押外的房屋抵押权;
(三)违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使用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行为。
(购买其他住房)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家庭在按规定由代持机构回购其份额前,或在其增购政府份额前,不得通过购买方式获得其他房产。
(上市限制)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家庭取得不动产证满10年的,可将其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份额上市交易。代持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其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方可向他人转让。购房家庭、代持机构按照各自产权份额获得转让总价款的相应部分。转让后,住房性质转为商品住房, 划拨土地性质调整为出让。
(资金管理)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政府所得收益作为非税收入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应保障政府回购和优先购买所需的资金。专项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