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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贯彻落实《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快推进全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进一步完善住宅使用功能,适应老龄化社会需求,提升城市生活品质,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业主主体、社区主导、政府引导、各方支持的工作原则,实行民主协商、基层自治、**便民、依法监管的工作机制,全面贯彻实施《办法》。通过不断完善加装电梯管理体系、健全基层民主协商机制、持续优化项目审批服务、综合提升项目实施质效、强化项目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加大配套支持保障力度,和谐、安全、规范推进全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加装电梯管理体系
1.健全加装电梯组织机构。市人民政府成立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全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成立本辖区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推进本辖区内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进一步健全加装电梯市、区、街道(乡镇)、社区四级管理工作体系,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机构、人员等要素保障。[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2.优化协调联动机制。各级领导小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例会、专题协调、定期通报等工作机制,不断强化对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力度,优化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密切配合的联动机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认真履职、分工合作,不断提升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二)健全基层民主协商机制
3.搭建基层协商平台。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引导加装电梯的申请人,就本单元加装电梯项目初步方案、建设资金估算及分摊方案、电梯运行使用和维护保养资金分摊方案等内容充分征求其他业主意见,并积极搭建沟通协商平台,引导相关业主通过公平友好协商、方案调整优化、适当经济补偿等途径,理性解决加装电梯过程中出现的利益平衡、权益受损等事宜,寻求各方意愿的**公约数,进而形成共识。坚持党建引领,充分发挥小区党组织、楼道党支部和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凝聚各方力量,不断提升加装电梯基层民主协商和社会治理的能力。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民政局、市住保房管局]
4.规范项目表决流程。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加装电梯的申请人,在充分民主协商的基础上,依法依规、有序开展本单元业主的项目表决工作。商品房性质的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需要占用小区范围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由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有关规定及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小区业主开展项目表决工作,经本小区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方可依法申请项目实施。[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住保房管局、市司法局]
5.完善调解听证机制。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和初步方案公示期间,因加装电梯在通风、采光、通行等方面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可向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调解听证制度,积极借助人民调解、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等第三方社会组织或专业机构力量,整合优化调解资源,科学制定调解方案,提高调解质量效率,和谐推进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加装电梯调解会、听证会可邀请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工程技术、特种设备、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共同参与。经调解、听证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如实记录,并根据调解、听证情况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因加装电梯项目调解、听证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保障。[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住保房管局]
(三)持续优化项目审批服务
6.完善联合审查工作机制。申请人提交的加装电梯申请材料,符合《办法》第十六条有关规定的,所在地的区、县(市)住建局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待材料补正齐全后再予受理。申请材料受理后,区、县(市)住建局应当及时组织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召开联合审查会议。与会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工作职责,于会上或会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明确是否同意该项目。区、县(市)住建局应当根据相关部门反馈的书面审查意见,在《办法》规定的时限内向申请人出具联合审查意见。[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住保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园文局]
7.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根据《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布<杭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县(市)政府]
8.简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浙江省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意见的函》的有关规定,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不含1000平方米)的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责任单位:市建委,各区、县(市)政府]
9.优化其他审批服务事项。对联合审查通过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人办理管线迁移改造、绿地占用、树木迁移砍伐、电梯安装告知、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为加装电梯项目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提供便利。电力、水务、燃气、通信、网络等相关管线单位,应当优先安排电力扩容、管线迁移等项目计划,强化施工配合,缩短施工周期,降低对居民日常生活的影响。[责任单位:国网杭州供电公司、杭州水务公司、杭州天然气公司、杭州电信公司、杭州移动公司、杭州联通公司、市城投集团,市园文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建委,各区、县(市)政府]
(四)综合提升项目实施质效
10.统筹结合推进项目实施。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可将加装电梯工作统筹纳入本辖区的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提升、未来社区创建、无障碍环境建设等计划,按照“综合改一次”的原则,通过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筹实施,协调推进老旧小区住宅成片、整小区加装电梯,并为其筹集资金提供必要的倾斜和支持。对老年人、残疾人居住的老旧小区住宅,宜结合加装电梯项目设置必要的坡道、扶手、语音播报等无障碍环境设施,以满足居民的实际使用需要。[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建委、市发改委、市住保房管局、市城管局、市民政局、市残联]
11.因地制宜提升项目品质。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经济美观、风貌协调的原则。加装电梯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一楼门一方案”,尽量减少对底层住宅和相邻建筑的影响,尽量减少对小区公共道路和绿地绿化的占用,确保加装电梯及原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电梯设备的选型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现场实际,鼓励业主选用经济型、装配式电梯。同一小区、不同单元加装电梯的,其外观、风格等应当与小区整体风貌相协调。[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住保房管局、市市场监管局]
(五)强化项目质量安全监管
12.明确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各区、县(市)应当落实安全发展理念,筑牢安全生产底线,不断健全属地政府牵头、职责分工明确的加装电梯项目质量安全监管机制。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双线监管”,分别接受所在区、县(市)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业务指导和督促工作。[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建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住保房管局]
13.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经联合审查通过的加装电梯项目开工前,应当按照《办法》第二十条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区、县(市)住建局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并接受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区、县(市)住建局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加装电梯项目的土建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监督时,如发现安全文明生产措施不到位或未按联合审查通过方案进行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予以记录并通知申请人和施工单位限期整改;限期内未整改到位或拒不整改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置。[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建委]
14.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电梯的制造和安装,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在安装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情况书面告知市市场监管局,并依法向具有法定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经监督检验合格后的加装电梯项目,方可组织竣工验收;未申请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加装电梯项目,不得投入使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
(六)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15.明确使用管理主体责任。加装电梯项目申报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督促申请人在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中,明确电梯的使用管理单位和管理方式。选择自行管理的,申请人应当协商确定1-2名实际负责人依法履行电梯安全使用管理义务;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依法履行电梯安全使用管理义务;申请人未委托且未协商确定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指导、协调和督促。经督促仍不能明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停止电梯使用。加装电梯的申请人转让附有电梯的房屋所有权的,应提前告知其他申请人,并书面告知受让人对已加装电梯的权利和义务,由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电梯加装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附有电梯的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应继续履行原电梯加装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市场监管局]
16.拓宽后续管理资金及方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加装电梯申请人通过电梯广告招商等方式,拓宽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资金筹措渠道;加装电梯申请人如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的,可按规定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用于电梯的后续维修、更新和改造;鼓励申请人通过购买电梯综合服务保险,一揽子解决加装电梯后续维护保养、改造维修、检验检测、人身安全等有关事宜。[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住保房管局、市市场监管局]
17.营造积极健康的市场环境。加装电梯的申请人宜选择资信良好且具备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特种设备生产安装资质或建筑工程(含钢结构工程)施工资质的专业单位作为加装电梯项目实施主体。鼓励各地政府、相关企业积极设立加装电梯售后服务中心,分片提供更加便捷的售后维保服务。市市场监管局应定期向社会公布电梯维保单位星级评定名单,方便群众择优挑选维保单位。相关部门应积极引导加装电梯项目的实施主体、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电梯安装单位等主动公开产品报价和服务信息,积极营造良性的竞争氛围和健康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住保房管局、市建委、市市场监管局]
(七)加大配套支持保障力度
18.拓宽多元资金筹措渠道。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所需的建设、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由申请业主共同承担,相关业主应当按照楼层等因素自行协商确定资金分摊比例。老旧小区住宅中公房、单位自管房、保障性住房加装电梯所需的项目建设资金,由其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负责承担,后续运行使用和维护管理资金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与房屋使用人协商确定。市、区、县(市)政府可以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项目建设、管线迁移等事项的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加装电梯项目完工后,相关业主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使用本人及其配偶、本人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鼓励资信良好的金融机构,为加装电梯项目提供分期贷款和资金监管等服务;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市场化运作模式,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参与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财政局、市住保房管局、市公积金中心、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各银行机构]
19.支持加装电梯技术创新。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有关技术标准及要求。鼓励科研机构、相关企业积极参与加装电梯新材料、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和应用工作,将AR展示、装配施工、绿色节能等新技术、新材料,积极应用到加装电梯项目中来,进一步降低项目成本、提高实施效率、优化服务质量。[责任单位:市住保房管局、市建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
20.提升数智管理服务水平。探索建立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全流程网上管理平台,进一步提高加装电梯管理服务水平。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的电梯,应当安装具备运行参数采集、信息网络传输、自动报警、实时通话等功能的智慧电梯系统,确保能够有效使用,并统一接入全市电梯智慧监管网上平台和96333电梯应急处置网上平台,实现实时在线监督、及时救援处置。[责任单位:市住保房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各区、县(市)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重要性,将其列入民生项目和重点工程,明确任务、制定计划、落实责任,确保《办法》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准确掌握《办法》的相关内容,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引导,营造出人人关心、支持加装电梯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严格督查问责。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由市住保房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如遇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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