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错,这个做过多年法律记者、主持人就是我。
刚进媒体那会儿,节目组对标央视《今日说法》。当然,我没能成为女版撒贝宁是因为,我更愿意在深夜的话筒前感性的活着。
言归正传,作为法律节目主创人员的这几年经历,我去过多次农村,调查复杂的农村土地纠纷;邻里纠纷;用工纠纷;经济合同纠纷;为农民工讨薪;包括离婚纠纷(财产,抚养权),工伤问题;汽车质量、合同纠纷,保险纠纷……而现在接触的最多的就是房产合同,房屋质量等问题的维权投诉。
**的感触,维权耗费精力,时间和金钱。所以,万不得已,我们才最终走上法律道路。而在此之前,在计算时间和精力成本之后,我们是否可以用更加智慧的方式来解决。
找媒体,是其中一种疏通的方式,或者说比较便捷的桥梁。媒体没有权力改变维权事件的走向,但媒体有权利去调查,监督整个事件的真实状态和进展。让事态变得相对透明,维权的过程更加清楚明白。
如果能做到这些,也算是实现媒体为服务百姓美好生活而努力的宗旨。
在围绕房屋质量、合同而产生的维权事件中,我确实看到了很多的负面信息。从地产商的角度,违规售卖、搭售,无效承诺,霸王条款,暗箱操作;但随着监管的从严,也包括媒体的监督,此类现象这几年见少。更多的问题就是房屋质量的维权,而目前的维权从之前的室内装标多转向园区装标,外立面装标维权等。
作为维权记者的基本素养,在了解事情的真相前,必须保持中立,给双方说法的机会,以事实为依据。而不是听信一家之言,“胡乱判案”。
很多人认为,房地产商和老百姓在维权的两端,是强势和弱势群体的代表。比如在面对合同纠纷时,开发商的合同无懈可击,业主为了买房有很多的“不得不”。再比如,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业主维权。开发商一句轻巧的:不满意可以退房,在早两年买啥赚啥的杭州房地产市场,就足以让业主闭嘴。
但我还是希望,如果真的有足够的证据和理由,业主不用拉横幅,就能四两拨千斤。
**,购房前,保留该保留的购房信息,包括售楼处、官方微信公众号对房屋细节的承诺和宣传内容的保存。房地产广告中若有学区,重要配套,回报等承诺内容的保存。
现在很多业主还没收房,维权群已经建好。我不明白意图是什么?为了房价,还是为了更好的生活?有那么多精力,那么不信任自己选择的房子?不如提前选择更好更适合自己的房产。此处打广告,可以咨询《买房问狄可》。
关于证据收集,是为了维权的最后一步。至少让自己维权的时候更有底气。《**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三条指出:“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必要时也可以保留视频音频等证据。当然购房者自身也应保持理性,提高甄别能力。
第二,购房者在对合同有异议时,能主动提出,并添加附加条款。也需要提高甄别能力,对房地产广告内容作理性判断。
一般购房合同都是格式合同,在合同中都会预留补充条款,只要双方对补充条款或者附加条款没有异议,就可以添加附加条款。合同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增加附加条款也要双方协商一致。
第三,房屋交付时,开发商应该主动出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单;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
如果遇到质量问题,分两种。
1、经过鉴定为重大质量问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做出明确规定,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目前这种情况较少。较多的是质量瑕疵纠纷。
2、质量瑕疵。 交付的房屋不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一般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购房者可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的规定,可请求其维修,因维修致使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四,我理解提前维权的心理,但我不支持未收房前的提前维权。从某种角度,相当于,考试时间还未结束,先定了试卷的分数。前提是,买房是大事,我万分理解大家对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的担心,但专业的事情请交给专业的政府部门去做。如果最终工程通过验收合格但又出现重大质量问题,这就不是我们现在讨论的范畴。当然,现在的业主们都很专业,有些在专业领域都很出色;在收集证据时一定要合理,且安全。试想,哪个工地会希望有人密探,万一出了人生安全事故,是谁的责任?
第五、过度非理性维权适得其反。如果希望自己的房子更值钱,请理性维权。如果地产公司并没有重大过失。其他的问题,可以通过沟通和交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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