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首付后提取
贷款购房首付后,职工可凭本人身份证、本人银行卡(或提供银行卡号)和以下证明材料原件,前往中心及分中心各业务网点、杭州银行网点提取公积金:
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贷款首付的:①商品房买卖合同;②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杭州市范围内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免提供此两项纸质材料)。
2.购买二手房(存量房)贷款首付的:①房屋转让合同(杭州市范围内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免提供此项纸质材料);②契税完税凭证(杭州市地税部门出具的,提供买卖双方身份证号可免纸质完税凭证)。
其中,职工购买杭州市区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二手房)时,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的,应将资金转至售房单位,“提取方式”栏选择“其他转账”,并根据售房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或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书填写收款单位名称(须与购房合同中售房单位一致)、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由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支付给收款单位。
委托代办
图片职工委托缴存单位代理人办理提取的:①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②单位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图片职工委托配偶、父母、子女代为办理提取的: ①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②代办人身份证原件;③有效关系证明原件(注:有效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同一住址的户口簿、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其中,杭州市范围内户口簿、浙江省范围内结婚证可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查询的,免提供纸质材料)。
图片职工委托其他人提取的:①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②受托人身份证原件;③委托提取公证书原件。
温馨提示
2018年6月29日后,缴存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在省外购房的,需符合缴存地或户籍地购房的条件,才能提取公积金,属户籍地购房的提供购房地户口簿原件,属缴存地购房的提供购房地公积金缴存凭证;
在省内购房的,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无需提供购房地户口簿原件或购房地公积金缴存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