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业主委员会从非法人的自治组织擢升为具有法人资格 的公益社团后,其自身行为应如何规范,政府主管部门应如 何对其管理,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的争议应如何迅速合 法有效地处理?笔者认为,应当建立一个以业主委员会自律 为主,政府制定规范并加以指导约束的管理模式。 如何帮助协调业主委员会提高整体物业管理水平,是 业主委员会在取得法人资格后亟须解决的问题。建立各级 行政区域范围内业主委员会联合会,可以视为解决这一类 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业主委员会联合会依县级以上行政 区域为单位组建,它的性质为业主委员会的同业自律组织, 经登记成立,也为公益性社团法人。
业主委员会联合会,在 实施对业主委员会的管理上,至少可以具有以下几项作 用:
(1)业主委员会联介会足广大业主委员会的向律自治 组织,是广大业主自己的家、其职责是资质互通信息交流经 验,探讨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管理规范,剖析疑难案例,对需 要政府调控和干预的行业性倾向情况及时向政府机关反 映,并可协助政府处理某些问题。
(2)业主委员会联合会对业主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 委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教育,提高他们的决策监督水平应当 说,现今业主缺乏业主意识,他们对自己的角色定位,还相 当程度地停留在旧住房制度下的“房客”地位上.在业主委 员会组建的初期,这种培训教育尤为重要
(3)业主委员会联合会主持订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纪 律和职业道德,组织相互检査、监督,有职业存在必有相应 的职业道德。由于业主委员会是一种新型社社会法人联介会, 有要也有资格从众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验教训种,制 订行业工作纪律和倡导行业职业道德。
业主委员会联合会可组织各物业区域之间,省际不 同物业区域的业主委员会相互交流,必要时可组织会员单 位作跨国的对外交流。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委员会的运作应 当负 有指导、监督和管理的重要职责,具体拟为:
(1)指导筹建业主委员会。无论是购买新建住宅还是 旧公房出售,一般而言业主只关心自己生存空间的地域的 质量,只注意自身的置业。这些住宅的出售在达到法定的比 例时,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就有责任和义务指导** 业主或大业主筹建业主委员会,包括对召开业主大会、选举 产生业主委员会、办理法定登记等进行指导。
(2)制订和颁布物业管理服务的规范和标准,制订标准 合同格式。制订收费的类别,收费标准等等;及时宣传并组 织各业主委员会学习并掌握物业管理中的新法律、新政 策。
(3)依法对业主、业主委员会实行行业化管理。业主和 业主委员会应当正确行使权力,遵守政府的法令和法规。如 果出现违规行为,如业主擅自改变住宅用途,装修中损坏住 宅的结构;业主委员会违规、越权行使权力,政府主管部门 可以依法责令改正。政府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这类 权利,体现了政府依法行政的职能。至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 管理企业之间发生的民事争议,由于它是平等主体之间的 利益冲突,不应由政府去也揽解决,而府当通过仲裁和诉讼 的途径解决之。